关于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清理清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清理清查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国资[2017]68号)要求和《河西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河院办发〔2017〕31号),学校决定开展全校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清理清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如下: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理清查摸底的时间和范围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理清查摸底的时间为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范围包括在学校所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学校各类仪器、设施、设备,土地等。具体包括各类教室、实验室、排练、演出场地、报告厅、会议室、体育馆、运动场、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公寓及各类公共用房、建筑物和场地等,以及学校各类仪器、设施、设备、车辆、土地等资产,用于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
二、填报说明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无论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产行为,均应填写《河西学院房屋土地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和《河西学院仪器、设备、设施和车辆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国资处网页下载),没有出租出借的单位或部门,请在统计表相应位置填“无”,仅报送纸质文件。
(一)房屋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出租出借房屋坐落位置:填写出租出借房屋坐落的位置及建筑物名称。
2.楼层及房间号:如实填写;如整栋建筑物或整楼层出租或出借,可概要填写。
3.出租出借用途: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用途填写。
4.承租/借用面积:填写出租出借房屋实际使用面积。
5.承租/借用形式:分类填列(对外出租、他人无偿借用)。
6.承租/借用单位(个人)名称: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承租方填写;属于其他单位(个人)无偿借用本单位房屋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7.承租/借用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承租/借用单位办理该出租出借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8.承租/借用起止时间:按照最新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起止时间填写,具体到月、日。
9.出租价格: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价格填写,单位应当换算到“元/平方米•月”。
10.合同总额:填写出租出借合同的总金额。
11.批准单位:按照批准该出租出借事项的实际审批单位填写。
12.出租方式:分类填列(公开招租、续租、竞争性谈判、定向招租、询价、无);房屋无偿借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填写“无”。
13.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分类填列(是、否);签订正式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
14.收入去向:分类填列(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未上交学校财务);收入未上交学校财务的说明收入去向。
(二)仪器、设施、设备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固定资产的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资产分类、取得方式、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取得日期参照固定资产账填写。
2.出租出借用途: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用途填写。
3.承租/借用形式:分类填列(对外出租、他人无偿借用)。
4.账面原值:指实际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原值。
5.承租/借用单位(个人)名称: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承租方填写;属于其他单位(个人)无偿借用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6.承租/借用单位负责人及电话:填写承租/借用单位办理该出租出借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7.承租/借用起止时间:按照最新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起止时间填写,具体到月、日。
8.出租价格:按照出租出借合同或实际约定的价格填写。
9.批准单位:按照批准该出租出借事项的实际审批单位填写。
10.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分类填列(是、否);签订正式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
11.收入去向:分类填列(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未上交学校财务);收入未上交学校财务的说明收入去向。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国资[2017]68号)精神,领会其实质内容,做好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清理清查报告工作。对在资产出租出借清查中瞒报、谎报、漏报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各单位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房屋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仪器、设施、设备类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收入去向说明等材料,纸质版(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送至办公楼414室,电子版发至国有资产管理QQ群,联系人:丁跃斌 电话:8282029
3.2017年10月,学校领导带队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国资处形成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上报学校和省教育厅。
4.今后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办法要求进行出租,凡不履行审批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性质严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8月22日